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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常见的误区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2 08:46:57
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由于对专业知识了解的不够深入,对法律的认知较为浅显等各种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就会在注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商标法》的行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剖析一下南京商标注册常见的误区。
权误区1:申请的商标被驳回,就立马放弃自己辛辛苦苦设计的商标最后被驳回了,怎么办?你还可以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是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所以你还是有机会注册成功的。但是,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很短,犹豫不得,想要夺回商标就必须立即行动,尽快准备复审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充分陈述理由并提供证据,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对比,提高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从而挽救自己的商标。
误区2:商标授权后能永久使用商标获得授权后,有效期是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到来之前,你可以办理商标续展,如此循环,保证自己的商标持续有效。
误区3:拿到商标证就高枕无忧了商标注册成功了,拿到了商标证,就大功告成了吗?No!你除了规范自己的行为之外,也要密切关注市场,对于市场上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还有,万一竞争对手对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你要及时作出应对,进行无效答辩。
误区4:随意转让商标如今盛行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这样形式的经营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的商标许可行为使双方共赢,而失败的许可行为只会双双受损。按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必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误区5:法人代表注册商标若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进行运营的,那么用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存在极大的隐患。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商誉与价值都依附在商标上,并随着时间积累不断增值,假如法人代表"单飞",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要求支付高额的许可费,那岂不是让股东们吃大亏?如果你正在使用这样的商标,可转让到企业名下或许可给公司使用,以绝后患。
领取商标注册证根据申请人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相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组织机构跟自然人领取商标证都需要哪些材料吧。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δ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λ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δ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的具体类型包括哪些?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哪些商标可被宣告为无效商标?
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该法条,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评委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不过,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存在着哪些必备要素?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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