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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2 08:47:21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的名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商标名称会直观的影响到该产品给人的第一印象,那么江苏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能够增加商标的独特性,让商标更具有辨识度呢?

1、意义改字结合公司企业的市场定位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考虑,通过摘取企业名称中的字,再与具有一定的相关意义的字结合,就能得到一个能够体现企业文化和特色的商标。商标直观的反映出公司的名称,注册此类商标可以对企业产品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

2、增减字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在查询的时候发现已经被注册了,如果和已注册商标是在同类别的情况下,可以在该商标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一两个字。

3、使用量词很多知名商标都使用了量词来命名商标,例如““六个核桃”等,量词体现了商标的灵活性,也更能直接的体现出商标的特点。

4、更换商标形式商标最常见的组合元素主要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元素,如果中文商标无法注册,可以转化成中文的拼音或者是拼音缩写的形式。比如“神童文具”如果无法注册,则可以尝试“SHENTONG”或“STWJ”这种形式。

5、叠词改名选定企业所定位的行业,在关键词后加上叠词,使用叠词会使商标更显得亲近接地气。

6、灵活运用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现状,在给注册商标起名称时,可以将能够体现出企业文化的词语运用到商标中。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商标注册公司建议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已经被注册过了,那么可以尝试用这几种方法技巧对商标名称进行修改,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商标法》允许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在一定条件下排斥他人对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那么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有哪些?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有哪些?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绝对不能以注册标志不具备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备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具备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受损,因此不能注册。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能注册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怎样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我有哪些权利?  

最初商标注册10年。  

注册可以连续10年续期,但需要支付续订费。由于续展数量没有限制,商标可以无限期注册。  

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您有权:  

1、获取法院命令(禁令)以阻止竞争对手非法使用(侵犯)您的注册商标。

2、授予他人许可(例如在澳大利亚其他地方,其他行业或其他国家)使用您的注册商标,以换取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付款。

3、出售您的商标。

4、根据您的意愿提供您的商标。

5、使用R符号标记您的商标,以表明该商标已注册(没有注册商标的人这样做是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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