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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企业商标变更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31 08:07:28

一、南京商标注册优先权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第一、申请日期。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指申请人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的日期。

第二、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必须向《巴黎公约》某些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并且指明前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申请号。这是关于优先权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法还要求提供第一次的申请书副本和译本。

第三、声明要求优先权是以向巴黎公约成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如果第一次申请遭到驳回之前,或申请人放弃第一次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在第二次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那么,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仍具有效力;

其二,如果上述第一次申请此时还没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那么,第二次申请为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当优先权期间的起始日。在一般情况下,以上第二方面的情况是不常出现的。

第四、如果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而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如英国、日本等,只要申请人具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该申请人也有权利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声明在被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我国企业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原则。它可以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尽早地获得保护,从而禁止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转让流程你了解吗?不了解也没关系,因为小编今天就是来为你们解答这个问题的:1.前往商标局的受理大厅申请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专业靠谱的商标网代为办理商标转让。

2.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号》并支付购买部分定金,购买方提供受让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及签订所需文件,公证手续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4.公证完成后商标代理公司向购买方传真商标转让公证书,购买方向公证处确认手续并购买支付款项。

5.将南京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等文件转交购买方,并将双方签字后的申请书、委托书报送商标局。

6.商标局一个月下发受理书,10到12个月下发核准证明,商标转让就完成了。看了小编以上介绍商标转让流程你了解了吧?

现今很多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对专利制度都不是很了解,不能从专利申请角度对发明项目进行必要的申请前分析;而委托代理人则对发明技术不可能很熟悉,并且在绝大多数委托任务中所能付出的时间很有限。

确实,对于需要开展专利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发明者,必须了解专利制度,在专利申请中不应毫无主见地完全依赖委托代理。有一定专利工作量的企业至少应配备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程师。无此条件的企业最低限度应能做到,在可能产生较重要专利成果的技术开发项目中,设法安排个别技术研发人员代行专利工程师的一部分职责。

一、专利质量定义

专利申请将技术直接转化为产品,创造更加有吸引力的质量或价格,促进企业竞争力提高。由此,将专利技术对影响企业竞争力水平的程度定义为专利质量,一组或一项专利技术越先进,则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程度越重要,专利质量也越高,主要体现在法律质量、经济质量和技术质量三方面。

(一)法律质量。专利技术法律质量指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可靠性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授权标准。事实上,经授权的专利即使完全符合实质性条件,在技术水平方面仍有千差万别,且其蕴含经济价值不尽相同。故专利质量判断时,除了要比较专利技术和法定的最低标准,也应对比同技术领域专利技术,以此判断技术差异,确保技术经济价值得到较好的运用及实现。

(二)经济质量。专利是否能带来经济上的效益,为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当前,专利战略不断深化,其使用意图多种多样,如保护新产品及新技术,阻止竞争对方进入市场,谈判筹码,防止专利侵权,许可转让等。然而,专利技术使用最终需转化为产品,是否能提高产品的质量,促进企业更具竞争优势,为检验技术质量重要市场标准。

(三)技术质量。企业申请专利能鼓励创新及加快自身科技进步有两个前提假设,一方面,技术先进性决定着专利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先进技术可提供企业社会福祉。因此,专利制度本质在于技术。

二、专利申请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1、专利申请数量较多,质量较差。在专利申请总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近些年,专利申请正值发展热潮,很多企业都高度重视专利申请,但在专利质量方面把握不严,造成很多垃圾专利及问题专利,许多专利并未达到有关质量要求。2、很多授权专利不符合条件。很多新型专利和涉及外观的专利,不用经实质性考察便能得到授权,而此类专利往往不符合授权条件,部分经过审查又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审查条件检索限制上可出现被授权及错误情况。在以上情况下所产生的专利,都为不合规范、有问题专利。3、部分企业一味追求专利数。很多企业将专利授权量及申请量列入绩效考评指标,在此背景下,企业不断申请专利,有关的资助策略相应出台,致使专利数不断增加,呈现疯长势头,忽视了专利质量。

(二)原因。1、缺乏创新及研发。研发出产品的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专利申请质量。在科研投入资金方面,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仍较落后。由于经费受到限制,导致技术创新及研发程度无法取得突破性和长足发展。故专利申请质量缺乏创新,无法形成基础性专利。2、缺乏对专利管理的重视。专利管理对人员管理、技术及法律等有较强专业要求,单纯法律人员或技术人员一般无法胜任。在国外很多国家,企业大多十分重视管理工作,并专门设立知识产权部门,由其直接负责专利管理。而我国很多企业缺乏对专业管理的重视,缺乏这方面专业人才。

三、如何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一)重视专利评审。企业不能不受限制的申请专利,必须在标准下确保专利高质量,维持专利数量。企业应针对专利评审制定标准及筛选规则,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人员和市场人员,严格筛选专利申请,加大对较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资源倾斜。

(二)加大投入及创新。创新性科研成果为申请专利的基础,其必须具有高质量研发投入及创新力,缺少其中一项,则专利授权和专利申请都为空话、申请文件提交时,要求技术员在方案提交后,不断扩展及实现,这就要求其具备丰富经验及专业知识技能。若整个队伍中缺乏专利管理者,应聘请代理,保证专利申请质量;若代理和队伍之间在沟通上出现理解及需求偏差,影响信息精准性,应加强与代理间的沟通,尤其重视申请文件及审核环节。同时,专利研发人员需将提高专利质量列为提高创新能力重要内容,除了要加大研发方面的技术及资金投入,也要开展培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知识水平及专利意识。

(三)专利标准化。研发技术企业应将专利技术化、标准国际化和专利标准化作为发展目标,一旦得到授权专利,应严格按授权标准进行推广,尽量最大化的实现专利价值。想要使自身持有专利获得授权及标准,应依赖专利进展在短时间内获得有效充足的专利,并在专利标准化加大投入,确保企业在提交较高质量的提案后,尽快将其纳入标准

(四)加强专利管理。管理人员应充分掌握企业特点及专利具体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及流程制度后,在专利保护、创新和运用等方面提高管理能力,满足专利管理及企业需要。在初期,开展专利培训,重点执行申请奖励及专利挖掘,以此不断提高人员专利申请积极性。当人员专利意识得到提高,并有一定专利数目后,需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专利质量上,将专利评审、专利审核和事务所管理等都纳入日常管理流程,并考虑能否对授权专利展开对外许可及产业化推广,将专利工作由成本投入向可见收入来源转换,使专利申请实际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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