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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安全地转让商标?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6 08:34:18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在企业破产时,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6、软件著作权目前可以作为银行的质押,在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商标局固定格式,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受让人的,转让协议(以商标出资的,出资需要他人办理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授权委托书和需要翻译成中文的资料;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是否有转让商标的权利;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是否有使用许可记录,是否有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保留,如果转让人是国有企业,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特别审批手续;在商标购买过程中,签名、盖章、注册是保证,不得少于:

一、商标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三、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标转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在商标购买过程中,做好这些项目是不可能防范风险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身影。这也是随着知识产权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南京商标注册量逐年增加。仅2017年,商标注册量就突破500万件,这也导致许多商标闲置。为了保证闲置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为了能够获得自己的商标,很多人会选择转让商标,那么商标转让是否安全呢?我们怎样才能安全地转让商标?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一般只选择两种方式进行商标转让,一种是利用情况转让商标,另一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转让商标。为确保商标转让的成功率和安全性,汇源网对商标转让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梳理:

1、商标转让材料的准备:虽然商标转让可以使受让人迅速获得商标,但商标转让仍有失败的可能,因此必须全面准备商标转让材料。因为我们在商标转让的材料和过程中可能会犯一些错误,所以在转让商标时,我们选择了商标转让代理人,以保证商标转让不会因为一些错误而失败;

2、选择第三方转让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双方私下进行商标转让交易,很可能由于对方当事人身份不明而导致商标转让失败,从而损失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建议尽量选择第三方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商标转让,以保证商标转让的安全性;

3、商标转让平台选择:在选择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商标转让时,需要对所选择的商标转让平台进行调查。一般来说,我们选择互联网上的商标转让平台,但是互联网上的欺诈行为太多,所以在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时,需要根据平台的成功率、是否有公司实体来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是否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等因素,保证了商标转让能够安全进行橙色网络友情提示:在商标转让中,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商标转让中的错误,造成商标转让双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商标转让中,尽量选择商标转让的安全性。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南京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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